农村敬老院将向留守老年人开放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
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发挥农村敬老院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满足农村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因外出工作、务工或经商等原因,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方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精准建档到人。
提升农村互助幸福院质量。方案提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大院等场所,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对现有农村互助幸福院转型升级改造,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全面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此外,方案还提出,将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记者 尹翠莉)